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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外。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不在法定应召继承顺序上的人。如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则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法律在此应作扩大解释。法律赋予他们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并非是基于法定的继承权,而是基于其本身的经济状况和对被继承人经济生活的依赖程度所作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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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这里,法律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老幼病残;第二,无生活来源,主要是指无独立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的;第三,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主要是指依靠被继承人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确定以上三个条件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但如被继承人死亡后,已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的,或已有劳动能力的,则不能再请求酌情分得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里所说的“扶养较多”,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经济上的供养,或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数量较多及时间较长,如仅给予过被继承人临时,或偶尔的经济帮助,不能视为扶养较多。


  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酌情分得遗产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则应按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方法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遗产。其他人不得继承。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或是在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凡在应召继承顺序上的法定继承人,应依继承法的规定取得遗产的应继份,不再享有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


  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的规定。一般而言,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以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而定,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为限;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其继承份额既可少于、也可多于或等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保护,可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中规定:依维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由此可见,依法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单独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法律也指出,其诉讼请求权受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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